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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企业代为施工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原因分析及所带来不良后果的探讨!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42644 发表时间:2021-12-05 22:07:19
预拌混凝土企业代为施工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呈愈演愈烈之势;更有甚者,竟将此违规行为明目张胆写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里。利益驱使,竟让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视国家建设行政法规、技术标准为无物,视人民生命财产为儿戏,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埋下大量隐患。


一、原因分析
      原因简单的很——只为一己之私。   
1、施工企业:为“节省”成本。如:人工、标准养护设施、制作用模具。
2、预拌混凝土企业:为承揽业务(恶性竞争的殉葬品)。 
二、不良后果

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都把代为施工现场制作试件作为承揽业务的条件之一,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一违规行为,真是既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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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预拌混凝土企业来说,满腹牢骚无处发泄且不敢举报,遇有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还要花钱托关系去“摆平”,把施工企业“节省”的成本都转嫁到自己头上。为完成这一工作,还专门聘有为工地制作试件的人员在本单位为工地制作试件(有时还有专门为工地现场制作试件的配比),拆模“养护”后按施工企业的“要求”再送往工地,或工地派人来取。更有甚者,工地为了留有影像资料,预拌混凝土企业还得派人去工地现场代为制作假试件,并且第二天再派人去工地现场拆除试模。可笑(或可恨)的是,录完影像资料的这些试件,“完成使命”后被悄悄丢弃,“真正”用来试验的还是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本单位制作的试件。这样做,既转嫁了施工企业的成本,更转嫁了施工企业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的责任,施工企业可谓一举多得。


2、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工地现场没有同条件养护试件、没有标准养护试件,拆模强度等施工强度、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主要指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完全处于失控状态,工程的质量只能听天由命了。 
上面这些情况,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危言损听”?我也希望这些都不是事实,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声明一点,以上情况属“个别”行为?请勿对号入座。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共勉:从来就没有天生的英雄,只不过是有人为我们负重前行!。。。。。。。。

附件:国家建设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关于混凝土检验试件取样、制作、养护的相关规定(摘录)。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23日修正版,现行,有效)明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现行,有效)明文规定如下:

9.1.1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9.1.2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
9.1.3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9.3.1 混凝土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现行,有效)明文规定如下:
第3.3.1条:承担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第3.3.5条: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3.3.7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第3.3.8条: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有关规定。

第8.5.9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

第8.5.10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现行,有效)明文规定如下:

第6.6.15条:在混凝土浇筑同时,应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拆模、吊装、张拉、放张和强度合格评定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抗冻、抗渗或其它性能试验用的试件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现行,有效)明文规定如下:

第7.4.1条:(强制性条文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第10.1.2条: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第C.0.1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1组。

(六)《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现行,有效)

第4.1.1条: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第4.1.2条: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第4.1.4条: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特别说明:以上所摘录的具体内容,详见各自正式文本,并以正式文本为准。
作者:巩建飞,中国商品混凝土行业企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砼享未来工程技术研究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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